鄂运物综运[2011]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记录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了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经营行为,提高驾培机构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驾培机构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教学质量、安全保障、教练员管理、教练车辆管理、学员管理、服务质量、廉洁诚信度与日常管理等方面在考核周期内进行的考评。
第四条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六条各级运管机构应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驾培机构发展,对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低的驾培机构加强监管。
第七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运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运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八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资质指标:驾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其资质是否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企业资质要求;
(二)经营行为指标: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机构职责制度、学员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辆管理;
(三)教学质量指标:开展规范化教学与教学安全情况以及学员考试合格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训练措施、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事故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廉洁教学、预约培训、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加分项目:企业形象、获奖情况;
(六)日常管理抽查情况;
第十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扣分),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为100分。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1。在考核总分中经营资质占300分;经营行为占400分;教学质量占200 分;服务质量占100分。
第十一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驾培机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50分;
(二)AA级驾培机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0分;
(三)A级驾培机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
(四)B级驾培机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700分;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运管机构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样式见附件2),档案主要包括:
(一)驾培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登记表;
(三)服务质量事件登记表;
(四)违章经营情况登记表;
(五)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六)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表;
(七)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副联;
(八)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知单;
(九)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实时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驾培机构进行考核。还可组成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考核。日常检查和集中考核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存入考核档案,定期汇总,作为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运管机构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查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
考核期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服务质量事件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运管机构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六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5月进行,通过核查、核对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日常检查掌握的有关信息及综合考评小组集中考核的意见,初步得出考核记分结果。
第十七条 市、州级运管机构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将被考核驾培机构的考核结果在本机构网站、办公场所或以其它方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结束后,下达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知单,将考核结果通过当地报纸向社会公布,并于5月20日前报送省级运管机构。省级运管机构应于7月底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查询。
被考核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地运管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各级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考核记分超过300分时,运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运管机构对通过公示的驾培机构下发《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知单》,并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具备合格及以上质量信誊等级的驾培机构需要分立或合并,原质量信誊等级自动失效,应当重新进行质量信誊考核。
第二十一条新增驾培机构,首次考核周期为行政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誊等级栏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标注质量信誊考核等级。
第二十二条驾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运用市场机制鼓励驾培机构注重质量、注重服务、维护信誉。
第二十四条 驾培机构可以使用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等级或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或者从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年考核为AAA级的驾培机构,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原做出许可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 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三) 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重点向社会宣传和推介质量信誊考核等级高的驾培机构,并优先许可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业务。
第二十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誊考核为B级的,运管机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办理培训记录的审签工作,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两年评为A级和当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驾培机构,运管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条限期整改不合格或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吊销或撤销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驾培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运管机构责令其改正且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州)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日常检查计分表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知单